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初级中学黄山路分校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18-12-21浏览次数:11767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初级中学黄山路分校章程

2016年2月21日本章程经全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进程,坚持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结合本校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系公立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其办学规模为8轨24个班。预期规模最多为12轨36个班。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

第三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传承南师附中和新城初中办学的优良传统坚持错位发展,精心打造具有特色的现代化优质初中

第四条 校训:嚼得菜根,做得大事。校风:诚朴。师生特质:关爱责任创造培养目标培养以天下为已任,具有健全人格、独立人格和创造人格的人。

第五条 学校创建于2013,学校标识是树人图案,和南师附中、新城初中实行集团化管理。学校全名: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初中黄山路分校,英文译名为Huangshan Road Branch Nsfzxc Junior School。。学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56号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隶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校长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聘任,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领导和管理,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根据上级规定人员编制要求和工作需要,对校内行政干部的任免有提名权和任免权,对教职工有择优录用和依法奖惩权。

(三)依法对学校财产和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四)按照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计划及规定,录取新生。

第十条 校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和依靠全校教职工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和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学校办学目标和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和组织全校教育、教学和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不断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行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有关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尊重和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工会、民主党派、共青团、退离休教工协会、学生会和家长委员会、所在社区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业务进修和生活福利条件,努力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组织学校一切力量,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德育、智育、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努力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为高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毕业生。

(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设校园文化,搞好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七)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严防重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暴发流行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八)积极加强对外教育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影响力

(九)为人师表、清正廉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上级考核和审计,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完善。

(十)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和指导学校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育、教学、科研、总务等某一方面工作。副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征求校长意见后任免。

第十 学校设教务处、教研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校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各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程序进行,并由校长任免

第十 学校设各学科教研组和备课组,由学校行政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校长建议,由校长任免,教研组长对本学科各年级的教学质量负责,备课组长对本学科本年级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 三个年级各设年级部主任一名,由学校行政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校长建议,由校长任免,配合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管理、协调该年级相关事务,日常工作属学工处领导。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各班由学校行政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校长建议,由校长任免班主任,负责组织各班的思想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 中国共产党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初中黄山路分校委员会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完成党和政府交给学校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搞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和退离休教工协会的政治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共同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考察工作。

第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学校管理、监督考核干部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根据相关法规由全校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至少召开一代表大会。根据有关法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讨论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干部的人选。

(五)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 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由全体教职工会员选举产生,任期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主要任务是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思想教育、文体活动和福利慰问工作,向学校领导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共同组成,一般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学校代表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学校辅助决策系统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咨询和建议。提供社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 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一)通过相应的德育课程和教学、活动、劳动、社会实践等渠道和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公德、革命传统、国防、民族团结、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日常文明行为习惯,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学工处、年级组、班主任为骨干的德育工作体系,实行全员德育岗位责任制。认真建立和执行德育工作评估、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三)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并发挥其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教育网络工作,建立校外教育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点,加强常规管理,大力改进教学。

(一)建立和健全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的,通过教务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省市相关要求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在实施好国家课程的同时,努力改革课程结构,积极开设高质量的校本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发展需求,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和思维能力。

(三)教研组要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备课组要认真开展集体备课活动,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作业布置,努力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教师要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

(四)立足校本研训,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学习和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并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期中、期末、毕业、升学考试。

(六)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的评估制度。

第二十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好体育课,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努力开发学校体育传统特色项目,保证实施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 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必修课和校本选修课,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念,健康的审美情趣和一定的艺术鉴赏能力。

第二十 坚持搞好劳动技术教育,实现劳动技术教育系列化制度化,定期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培养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术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 加强国防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国防意识。

第四章 总务工作

第二十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讲究实效,贯彻勤俭办学方针。

第二十 对全校师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设立保卫科,配备必要的人员岗位和设备,确保在校师生和学校财产的安全。定期联合学工等部门组织学生开展消防演习。

第二十 学校经费来源以地方财政为主。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 合理使用经费,做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统一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按照学校办学标准,不断增添和更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和设备,努力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备现代化。

第三十 严格校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损坏、浪费和流失。

第三十 制订好学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搞好校园建筑的维修和管理,搞好校园绿化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每位教职工都负有“育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 学校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 学校根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在学校条件许可和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进修,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岗位培训。

第三十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三十九 学校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四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

第四十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管理、培养人才、教育教学改革、教科研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 学生应当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校实行学生监护人制度。学生监护人资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

第四十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领导,是协助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力量,配合学校党支部、校长室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搞好自身建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学生会的任务是,经常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动员学生积极投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学生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四十九 学校对在提高全面素质、发展个性特长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五十 学生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的制定,须提交学校行政会议审议,并经全校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初中黄山路分校

第五十 本章程报建邺区教育局备案,自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